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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8:46:28 GMT
这个话题很少出现在法律领域的日常学术关注中[1],就像与过渡时期司法相关的话题一样,人们已经习惯于自然地看到法治的刑事辩护利用规范性建构建于整个独裁时期。 时任副议员 Helio Bicudo 对 PL 2,462/1991 [2]的处理整整 30 年,引发了立法进程,最终导致 2021 年的法律,并因 2018 年以来经历的政治时刻而加速,这不仅证明了困难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方法,以及更广泛地说,社会行为不愿以成熟的方式面对巩固民主所必需的社会变革。 在这一漫长的立法历程结束时,当时的《国家安全法》根据《刑法》第 359 A 至 N 条所包含的行为类型被废除。 作为维护民主的法律机构,很明显,抽象商定的最低刑罚可以先验地允许在开放的制度中执行刑罚,甚至可以用限制权利的刑罚代替,如果每个典型行为被孤立对待。抢劫行为及其所有可能的后果和加重处罚的原因,从比例上讲,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对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制度进行了综合解释。 然而,系统性和典型性方面的差距值得反思。《恐怖主义法》(2016 年 3 月 16 日第 13,260 号法律)中规定的资助行为的行为需要反映在新的保护法治的立法中,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还涉及保护法治。此外,其讨论范围 WhatsApp 号码 已扩大到法律实体[3]。 在刑事诉讼领域,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有其他服刑形式的可能性,其执行还应包括更严格的具体规则,以便在执行刑罚期间过渡到体制上的过渡。基于阶段,对被判刑人自由的控制较少。 最后,我重申在另一篇文章中采取的立场:对于潜在的批评,即这是刑罚制度的扩张主义策略,这涉及学术界的各个部分,特别是在犯罪学研究中,答案似乎是:如果有一个领域也可以使刑事制度合法化,那就是保护法治和基本权利。用刑事制度来捍卫它,作为最后的比例,但坚决地,是试图避免其破裂的机制。 关于“义务”,法律文本实际上规定,只有当存在法律义务要求您采取行动时,不作为才具有刑事相关性。否则,我们就会将犯罪行为归因于那些甚至没有参与事件的其他人所造成的损害或风险,从而扩大了刑法的范围。产生纳税义务的事实,只要证明责任人的故意参与或不参与与被指控的非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背景下,2018年12月10日发布了Cosit/RFB第4号规范性意见(PN 04),旨在对“共同利益”一词进行法律界定,联邦政府与这两种潮流划清界限,得出以下结论: “共同利益”将通过在被视为非法的税务法律关系的背景下表现出直接的个人关系来构成,即使双方处于企业的对立面。 实际上,《CTN》第 124 条第一款的适用以“在构成主要义务的触发事件的情况下”人们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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